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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2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入,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发案率也呈上升趋势,且涉案金额明显增多,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损失,有的甚至直接导致了国有公司的破产和倒闭、员工下岗,严重阻碍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成为破坏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近几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集中力量查处了一批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遏制。但由于我们国家在机制、体制方面还存在着不完善、不健全等原因,当前职务犯罪滋生蔓延的势头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研究和掌握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形成、原因及预防,对于我们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败斗争中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以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从国有企业管理的角度,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初浅的探讨。

一、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

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涉及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一)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案件。贿赂是受贿者和行贿者之间的权钱交易,其主要特征是掌握权力的一方(受贿者)通过直接或间接操纵另一方(行贿者)谋取利益,而获得对方的金钱或物质利益。这种畸形的交易关系是通过权钱交换,以牺牲国家或集体利益为代价,来满足个人的贪欲。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是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重点环节。

(二)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挪用公款案件。贪污、挪用公款是职务犯罪中又一种更加广泛的形式,其主体不仅包括具有一定权力的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还包括直接从事管理公共财物岗位的人员,其主要特征是利用手中所掌握的权利进行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动。犯罪的主要共同特点都是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主管、经手的公共财物采取侵吞、盗窃、骗取或挪用等非法手段占为己有。

(三)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渎职犯罪案件。渎职是职务犯罪中的另一种形式,其主要特征是在担任职务期间,在工作中因不正确履行或不履行职务,有的是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例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对外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有企业利益遭到重大损失,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经济合同失职罪。更有甚者,有的企业领导人员为达到非法敛财之目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串通外商不法分子进行非法交易,致使国有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发案特点

(一)从涉案金额上看,职务犯罪涉案金额不断增大。从最初涉案几千元、几万元发展到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上亿,犯罪分子的贪欲极度膨胀。近十年来,我院立案查办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总涉案金额达1309.9919万元。而2010年查办的某单位负责人私分国有资产一案,涉案金额竟达1137万元,可见,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涉案金额增大之快,犯罪分子的贪欲之大,案件社会危害性之深。

(二)从犯罪主体身份来看,犯罪嫌疑人一般都具有领导职务,大都是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人员。这些人掌管着企业的用人权、经营决策权、财务管理权,甚至直接参与到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第一线。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国企改革的逐步深化,其在企业中的权利也逐渐扩大,但是企业管理体制在新旧转变的过程中,相应的制度和监督机制却没有跟上,使不法分子利用担任企业的领导干部的便利,借机大肆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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