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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沿线重点人和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办法[大全5篇]

第一篇:铁路沿线重点人和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办法铁路沿线重点人和不稳定因素

排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铁路沿线治安稳定,防止沿线重点人失管失控上路肇事肇祸,防止不稳定因素激化引发破坏铁路案件,就加强铁路沿线重点人和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护路部门应当树立“工作前移、源头管控”的理念,建立相关制度机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组织开展铁路沿线重点人和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

第三条排查工作坚持以高铁、客专和动车途经线路为重点,依托社区、村(居)委会、地方派出所,深入社区、街道、乡镇、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场所,采取访谈、座谈、查档等方法,深入、细致、全面了解社情民意,及时获取重点人和各类不稳定因素信息,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无遗漏”。第四条排查方法应当多种多样,广泛获取深度有价值信息。排查方法主要有:

(一)有计划的专门调查,主要是针对重大安保任务、敏感节点的背景和安全保卫工作重点展开;

(二)主动搜集公安机关、民政、卫生、信访、护路、综治、教育、司法等有关部门已经掌握的情况;

(三)通过日常处置各类案(事)件积累掌握;

(四)通过秘密力量、工作关系及沿线群众收集掌握、第五条排查获取的信息应当准确无误,对重要的线索信息,逐一核实查清,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鲜活。第六条应当排查掌握的重点人和不稳定因素主要有:

(一)存着敏感性、涉众性矛盾纠纷,可能煽动组织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挑头人员;

(二)存着久拖不决、性质严重的矛盾纠纷,对社会极度不满,可能制造个人极端事件的人员;

(三)因婚姻、家庭、邻里和债务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矛盾纠纷,悲观厌世,可能采取过激行为甚至铤而走险的人员;

(四)与铁路有交通事故赔偿、拆迁占地(特别是铁路沿线采石场等使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劳务纠纷等涉及重大利益的矛盾纠纷,可能对铁路实施报复的人员;

(五)曾与铁路有雇佣关系(含从事过铁路保安、辅警)等被辞退、开除后表现强烈不满,可能对铁路实施报复的人员;

(六)曾对社会和铁路实施报复以及有报复动向的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吸贩毒人员、邪教人员、非访人员等;

(七)有盗窃铁路设施设备嫌疑的人员,曾经参加过铁路建设施工有盗窃嫌疑的人员;

(八)易上路肇事肇祸的“五残”人员(盲、聋、哑、智障、精神病患者)、失学儿童、有自杀倾向人员等;

(九)曾经上路肇事肇祸人员;

(十)经常酗酒滋事人员;

(十一)活动异常的特殊群体人员;

(十二)盲目流动人员、捡拾乞讨人员;

(十三)其他有危害铁路安全倾向的人员

第七条各护路部门应当将沿线重点人和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纳入日常治安管理工作范畴,与其他治安防范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检查、同考核”。

第八条应当将重点人和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作为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与治安巡防、法制宣传等工作统筹安排,有机融合。

第九条对于巡防人员清理的上路人员以及有上路倾向的人员,应当进行身份信息核查和登记,并做好法制安全宣传工作。

第十条各级护路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重点人和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认真评估风险,落实防控措施。每季度系统排查一次,可以协同公安机关、护路、综治等相关部门共同排查,并加强沟通联系,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对于排查发现的重点人和不稳定因素,逐一登记,根据风险性质和现实危害,实行市、县、乡分级管理。风险解除后,销号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排查掌握的重点人和不稳定因素,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政法护路部门和村(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备案,并配合做好重点人稳控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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