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省安委办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有效惩戒,促使其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按照依法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采取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市级“黑名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
第三条全市(含驻石中直、省直)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工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管理和解除“黑名单”管理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每季度公布1次,管理期限自公布
—1—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之日起,管理期限为3年。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黑名单”管理期限。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市级管理的“黑名单”:
(一)已列入省级“黑名单”管理的;
(二)一年内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迟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四)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五)逾期不履行事故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七)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八)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经负有社会保险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的;
(九)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却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或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执法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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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十一)高危行业企业拒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
(十二)三年内2次被列入县级“黑名单”管理的;
(十三)诚信等级由a级或b级直接降为d级的;
(十四)存在其它抗拒、妨害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行为的;
(十五)存在其它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条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通过事故调查、督导督察、执法检查等途径,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归档保存相关证据资料。
基础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工商注册号、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等要素,其中:事故信息还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死亡人数、事故简况、直接经济损失;非法违法行为信息还应包括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事故隐患信息还应包括隐患等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浓度或强度、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
(二)信息告知。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应按照“谁主张、谁告知;谁主管、谁告知”的原则,提前告知拟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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