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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及事故责任追究制暂行规定

堰市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及事故责任追究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本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本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市、县、乡(街办)分级管理。政府各部门、厂矿企业以及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办学单位负责,同时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指导。

第三条

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学生。学校应认真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小学生交通安全常识》、《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规定。

第四条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学校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作为评先和评估学校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章学校安全教育

第五条学校安全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先、明确责任、教管结合”的方针,做好教育、预防、管理工作。学校要按照国家规定1的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开设安全教育课,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自我防护能力。

第六条学校制定年度安全教育计划,要针对教学规律、学科课程和学生年龄特点,结合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3月最后一周星期一)、“119”消防宣传日活动等,大力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教育。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

第七条安全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校内外集体活动安全、体育活动安全、校舍安全、设备设施安全、计算机网络安全、教学实验安全、防范自然灾害的安全、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等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同时,应渗透对中小学生进行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教育内容。

第八条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防护教育,开展在紧急状态下应急救助技能训练,使学生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及自我保护技能。

第九条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学校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并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应对不法侵害。

第十条学校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三章安全工作责任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一把手为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

2、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开展情况,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

2导,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组织校长和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定期开展不同形式的校园安全管理培训。组织安全教育宣讲团开展安全教育巡回演讲活动,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4、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加强对学校组织的学生活动的监督,督查学校开展安全工作,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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