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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生活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发扬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作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民主生活会要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通过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解决党内问题,达到统一思想、加强团结、相互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三条党支部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一般在每学期末安排专门时间进行。根据需要,民主生活会也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由书记或副书记主持。书记、副书记不能缺席。书记、副书记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既要严于责己,真心诚意地欢迎批评,又要引导大家敞开思想,互相帮助,把民主生活会真正开成解决问题的会,切忌图形式,走过场。防止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情况汇报会、工作研究会或评功摆好会。

第五条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由支部书记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党员参加。因故缺席的成员应提交书面发言,由其他同志在会上宣读,列入会议记录,书记或副书记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的同志。

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除参加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外,也要积极参加所在支部的民主生活会。

第七条党员主要结合半年来个人岗位工作实际及个人工作、思想情况,对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章、科学发展观

和“八荣八耻”行为准则的要求,从党员的党性、党风、党员先进性等方面,检查、总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统一思想认识。

第八条党支部委员会根据本部门中心工作或工作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议题。

第九条围绕民主生活会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书记、副书记、支委成员要个别谈心,交换意见,征求本部门和上级党组织意见,就一些重要问题初步统一认识,于会前转告参加会议的党员同志或会上通报。

第十条民主生活会前,要将开会的日期、内容报告学院党委.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内容和要求,须提前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进行认真准备。

第十一条党员要本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精神,敞开思想,畅所欲言;要严于解剖自己,主动检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缺点和错误,诚恳接受别人的批评和帮助;开展批评要与人为善,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防止在细小问题上纠缠不休;相互间有意见,可以开展个别谈心,或者把问题摆在桌面上,通过交换看法和意见来解决,不搞自由主义;要遵守民主生活会的纪律,不许歪曲和夸大事实真相,不许压制批评和对批评者打击报复,不许把党组织内部交流思想的情况向外泄漏。

第十二条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本支部解决的,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院党委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院党委报告。属于违反党纪、政纪的,应按照管理权限,分别交校纪检及相关部门查处。

第十三条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党支部没有及时研究解决或向院党委报告的,应追究书记、副书记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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