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安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规范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规范.doc-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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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监察执法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及其内设机构(以下简称业务处室)、淮南、淮北、皖南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以及煤矿安全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履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责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与促进地方政府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煤矿企业强化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纠正和消除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第四条业务处室应根据工作职责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联络员制度,分局应根据辖区煤矿情况和监察员专业特点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主办监察员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

监察执法联络员和主办监察员应当掌握职责范围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情况,负责搜集、整理、填报职责范围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相关基础资料、台账,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煤矿企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负责拟定有关执法文书、监察执法通报及工作总结等材料,督办监察执法有关决定的落实。

第五条业务处室和分局要切实落实省局党组的各项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为做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条省局和分局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总结行政执法工作的成功经验、先进典型,推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

第七条省局和分局要发挥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按有关规定落实举报奖励制度。

第二章监察执法计划的编制和管理

第八条省局监察执法工作侧重于专项监察、定期监察,适当开展重点监察;分局监察执法工作应围绕省局工作安排,做到上下统

一、步调一致,侧重于重点监察,配合省局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

-1者变更后的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应当报原批准(备案)单位批准(备案),并按批准(备案)后的计划执行。

第三章现场监察与处理第一节监察准备

第十四条现场监察执法活动要严格按照月度监察执法计划进行,每次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做好现场监察准备工作:

(一)召开预备会议,明确任务、确定人员,视情况通知被监察对象;

(二)编制现场监察工作方案,并经带队负责人审核;

(三)准备相关资料、文书及有关监察设备等。第十五条现场监察工作方案的编制内容及要求:

(一)监察矿井的基本情况(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主要灾害及程度、目前生产或建设的状态、证照情况等);

(二)监察方式(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

(三)上次监察发现的主要问题、对在籍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处理或处罚以及整改落实情况;

(四)监察路线,即本次监察矿井的监察区域和路线;

(五)监察内容,即结合被监察矿井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的监察方式和监察地点,制定出本次监察的具体监察内容;

(六)监察执法人员分组、分工以及相关工作要求等

第二节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现场检查工作坚持“谁监察、谁执法,谁带队、谁负责”,严格按照现场监察工作方案,并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监察执法任务及目的、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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