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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定点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的管理,确保城乡居民免费享受优质、高效、规范、便捷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的《关于促进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赣卫妇社发[2009]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乡镇防保站、村卫生室,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机构能够承担、群众便捷、合理分工的原则,负责定点机构的确定。

第四条定点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本设备和条件。申请预防接种服务的,须取得《预防接种单位认证书》。

(二)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人员(含乡村医生)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培训

(三)严格执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有关政策和规范,有健全和完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规范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好,社会评价较高

(五)自愿申请成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定点机构

第五条定点机构确定的程序

(一)发布公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发布遴选定点机构的公告,明确相关要求。

(二)递交申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县(市、区)卫生局提出申请。

(三)专家评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提出申请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资格、基本设备和基本条件等进行资格审核、现场评估。

(四)审批确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确定定点机构资格,并与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合同。

第六条服务合同内容与期限

定点机构服务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服务内容。根据各县(市、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实施方案,明确为城市居民、农村居民享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定定点机构应该提供的服务内容、监督和绩效考核方式等。

(二)明确合同的期限。根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和群众的满意度等合理设计合同期限,原则上合同期限为一年,实行一年一签。

(三)明确合同的保障条款。规定合同双方违反合同条款时应该承担的责任及处罚措施。

第七条定点机构的职责

(一)提供固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办公场所,配备相应岗位的人员,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二)医务人员必须掌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项政策,并积极向群众宣传

(三)医务人员要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转变服务理念,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在对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过程中,要认真填写相关信息,并将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保证健康档案的连续、真实、可靠

(五)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填报各种信息与资料,认真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服务对象、服务流程等内容的社会公示工作

第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点机构的监管,监管的内容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专项经费的使用。

第九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精神卫生防治、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对定点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条定点机构的奖励

对遵守服务合同、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且考核优秀的定点机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定点机构的处罚

定点机构或医务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一)不执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项政策,损害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权益的;

(二)不严格执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管理规定擅自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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