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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的探讨

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中包括了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有直接受理侦查的法定职权,也赋予了其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的权力。其中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是检察机关一项极为重要的职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也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权。那么,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检察院的自行侦查权、对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有决定逮捕权、提起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之间如何行使,在我国法治发展过程中用监督的方式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何解决,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定的法律监督职责同时,如何确保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完善自行侦查工作制约机制,建立多层次、多环节的监督制约体系等都成为了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监督机制的现状

职务犯罪是一种权力腐败和滥用的现象,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是反腐倡廉,依法治官的需要。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包括了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1996年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的一部分划分给公安机关,实际是防止职务犯罪案件范围过大冲淡检察机关的其他职责。可以看到多年以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随着国家建设的发展,形成了工作发展的基本脉络和规律,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社会和谐建立起到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也为职务犯罪侦查的有效开展保驾护航。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提出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内部不用机构承办、互相制约的监督机制。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具体由举报中心负责举报线索的受理、管理工作,反贪污贿赂侦查部门、法纪检察部门,审查起诉部门负责审查起诉工作,控告申诉部门负责申诉复查工作。这些部门之间相互制约,互为监督。《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的颁布对加强检察人员执法办案活动起到更为有力的监督作用。

1侦查工作与案件线索的受理、审查工作相互监督制约。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案件线索,按管辖规定移送侦查部门立案前审查。侦查部门应当将是否立案的决定回复举报中心,逾期不回复的,举报中心要进行催办。

2侦查工作与审查决定逮捕工作相互监督制约。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或不予逮捕。同时对于应当逮捕而本院自侦部门未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如果建议不被采纳,审查逮捕部门可以报请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职务犯罪案件的逮捕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

3侦查工作与审查起诉工作相分离。侦查案件需移送审查起诉或移送审查不起诉的,由审查起诉部门审查,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意见,对需要补充侦查的,移送侦查部门补充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4侦查工作与对不立案、撤案决定的复议、复查工作相分离。对经立案审查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收到复议申请或者申诉后,可以调阅有关案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写出复议或者复查意见。

5侦查工作与监察、督察工作相分离。人民检察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对侦查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全面贯彻落实检务督察制度,省级以上检察院均开展了督察工作,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履行职责、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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