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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构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制约机制

张兆松

【摘要】

现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其缺陷主要表现在:监督法律规范的欠缺性、监督范围的狭窄性、监督效果的有限性、上级监督的形式性和外部监督的软弱性等方面。改革和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的目标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职务犯罪侦查权制约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和外部制约监督机制。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包括:

1、审判机关的权力制约机制,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逮捕批准权应由法院行使

2、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的权利监督制约机制。以律师法的实施为契机切实保障侦查阶段辩护权的实现,建立讯问律师在场制度,建立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的权利救济机制。

3、人民监督员的权利监督制约。完善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提高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效力,完善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方式,扩展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完善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保障措施。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包括:

1、强化内部纵向制约监督机制。完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备案审查制度,坚持和完善撤销案件、不起诉的报批制度,建立复议制度。

2、完善同级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完善检委会制度,强化检务督察制度。

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过程中,如何按照中央的要求,积极构建职能明确、分工合理、制约有效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是当前司法改革中要重点研究解决的问题之一。我国检察权的宪法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的权力体系主要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三大部分。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检察机关面临着不少人提出的“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诘问,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权力滥用、侵犯人权以及办案质量不高等问题,给人以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没有“监督制约”的印象。因此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职务犯罪侦查监督约束机制,更好地防止权力滥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现行检察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机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多年来,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对于打击犯罪,促进廉政建设,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质疑和加强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制约的呼声,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着手职务犯罪侦查权制约机制的建立。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权制约机制的构建始终是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200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更是明确提出,今后三年检察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完善检察机关接受监督和内部制约的制度,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现行检察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机制主要表现在:

(一)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1、侦、捕、诉分工制约机制。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工作由不同内设机构承担,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审查逮捕部门承担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决定逮捕的审查工作,公诉部门承担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同时实行不同的分管检察长负责制,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分管侦查工作的检察长不得同时分管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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