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溧水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溧政发[2008]96号

溧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溧水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局办,县各直属单位:

《溧水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0月31日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溧水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条县市容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永阳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以及县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溧水县城区范围,即东至三号路,西至宁高高速路,北至开发区五号路,南至无想山的围合区。

第五条县市容管理的重点地区为。东至秦淮路,西至栖凤路,南至辛庄一号路,北至城北干道的围合区(含11个社区居委会)。

市容管理的主要街道为。珍珠路(明珠桥-金蛙路)、中大街、毓秀路、交通路、宝塔路、通济街、温州商贸广场、通济街商贸广场、大东门步行街、青年路、大东门街、后巷、小东门街、大西门街、中山路。第六条县广播、电视、报刊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卫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卫的权利和爱护市容环卫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

第八条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第九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下列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场所、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

(二)城区外街巷、住宅小区,由永阳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车站、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城市范围内的河道,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水面漂浮物的打捞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第十条市容环卫责任区应当符合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市容环卫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提请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查处。

第十一条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容环卫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承担。

第三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未完,全文共30096字,当前显示149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