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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考核办法

81909

【发布文号】

深综治发[1996]10号【发布日期】

1996-11-14【生效日期】

1996-11-1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考核办法

(96年)

(深综治发〔一九九六〕十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根据中央、省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及《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二条第二条市、区、街道(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委(下称综治委)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权,但街道(镇)综治委不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

第三条第三条各级综治委可组成包括纪检、组织、人事、监察部门等成员单位在内的考核小组开展考核工作。

第三章考核范围

第四条第四条考核对象是区、街道(道)和各部门、各单位的第

一、第二治安责任人

区、街道(镇)和各部门、各单位的党政一把手为第一治安责任人,分管社会治安工作的党政领导为第二治安责任人。

第五条第五条市综治委的考核范围是:各区、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市属

一、二类企业的治安责任人;

区综治委的考核范围是:各街道(镇)、区机关、区属企业、驻深局以上单位的治安责任人;

街道(镇)综治委的考核范围是。辖区内除市、区综治委考核范围以外的单位的治安责任人。

第四章考核标准

第六条第六条考核治安责任人履行职责的情况按百分制评分办法进行。

第七条第七条市对区、市机关和市属

一、二类企业治安责任人的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

一、

二、三,各区对本区各街道(镇)和其他单位治安责任人的考核评分标准,参照市制定的评分标准执行

第五章考核方法和要求

第八条第八条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一般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各级综治委每年都应有所侧重地选择部分治安责任人进行重点考核。

第九条第九条考核采取听、看、问、评等方法。听,就是听治安责任人抓综治工作的情况汇报,听本单位干部、职工和群众对治安责任人抓综治工作及对社会治安情况的反映;看,就是看会议记录、有关文件、材料,看治安防范硬件、软件设施,看治安责任人抓点情况及群防群治队伍状况;问,就是询问进一步搞好综治工作的设想和措施;评,就是对照评分标准考评议定所得分数。

第十条第十条治安责任人年终考评,应写出书面的述职报告,并于次年1月20日前报同级综治委。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对应给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治安责任人,由市、区综治办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审查核实,报市、区综治委审议。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市、区、街道(镇)综治委所作的考核决定应当由其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被考核人或其所在单位对区、街道(镇)综治委考核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综治委提出书面意见。上一级综治委应在收到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市综治委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章考核成绩评定与奖惩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治安责任人经考核,得分85分以上者为优秀,有关部门应给予通报表彰、记功或物质奖励;60分以上不满85分为合格;不满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考核不合格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一)由于治安责任人没有负起责任,治安管理措施不落实,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或发生重大灾害事件的;

(二)对本地区、本单位重大的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或不当,以致矛盾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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