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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平台 完善机制 网络化监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违纪违法案件

第一篇:搭建平台完善机制网络化监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违纪违法案件搭建平台

完善机制

网络化监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违纪违法案件

去年以来,我县纪委监察局积极探索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监督管理有效途径,遵循“科技+制度”的创新理念,建立涉嫌违纪违法案件信息共享监察平台,有效防止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以罚代纪”等现象的发生。2011年以来,全县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违法案件29件36人次,移送违纪案件53件,分别2010年度的2倍和4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

一、创新载体,完善监管机制

一是搭建平台。依托县电子政务网,投入资金50余万元,建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违纪违法案件信息共享监察平台。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公安、检察、审判、纪检监察机关和全县32个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案件信息共享和网上衔接。在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之间构建便捷、规范、高效的“绿色通道”。二是规范运行。信息共享监察平台设有案件办理、案件查询、案件统计、廉政建设、动态信息、法律法规等8个功能模块。其中案件办理模块又分设直接行政处罚案件录入、移送案件录入、案件移送、案件抄送、案件咨询、案件跟踪、执法通报等7个子目录,实现案件信息网上移送、网上办理和网上监督。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录入案件办理信息。若接收机关不及时处理或超期处理,系统还会自动预警提示。检察、纪检监察机关可通过平台适时监督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发现和纠

-1一是自查自纠。去年初,该县制定下发《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违纪违法案件专项监督活动实施方案》,各行政执法机关分别对2008年以来作出行政处罚和涉嫌违纪违法尚未移送案件进行梳理、筛选、清查,摸排涉嫌违纪违法但未移送的行政处罚案件线索7个,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和措施,限期整改到位。二是加强督查。检察、监察、公安机关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平台监督、查阅行政执法机关台账、案卷和受理群众举报等方式,对行政执法机关应移送而故意不移送,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拖案不结或以罚代法、以罚代纪、以纪代法等问题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责令限期移送。三是严肃问责。对行政执法人员查办案件中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综合运用行政、纪律、法律手段,对承办人和负责人实施问责、纪律处分或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查办;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处理。专项监督工作开展以来,两名违规执法人员受到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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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二十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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