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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及时发现和排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根据《扬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扬大设备〔2014〕2号)和《扬州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扬大设备〔2015〕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学院、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负责指导、督查、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校区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实训场所,包括各实验中心(室)、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

第四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和认真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体系,明确本单位所属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责任人,并将责任人和有效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张贴于实验室(各房间)门上,以便学校督查和应急联络。

第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安全检查工作的长效机制,明确检查人员、检查方法和检查要求,认真落实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具体要求为:

(一)日查。由实验室责任人对所属实验室(实验用房)每日检查一次,主要对水、电、气、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特种设备、病原微生物、精密仪器、实验废弃物、门窗等方面进行安全检查,属于公共实验室的安全日查工作由各单位指定人员负责。

(二)月查。在实验室安全日查的基础上,由各单位安排相关负责人对相关实验室(实验用房)每月检查一次,主要对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特种设备、病原微生物、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实验废弃物等方面进行安全检查。

(三)季查。在实验室安全月查的基础上,由单位组织对本单位所有实验室每季度检查一次,重点加强对安全教育与培训、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及实验操作规程遵守情况、安全隐患有效整的情况、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等方面进行安全检查。

(四)配合上级部门和学校另行安排的检查,假期中安全检查参照上述要求进行

(五)所有安全检查情况均需如实记录(见附件

1、附件2),记录需自行留档以便随时备查

第六条设备处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定期与不定期组织检查或抽查,具体工作为:

(一)每年安排四次定期抽查(即分别在五

一、国庆、暑假和寒假前夕进行)

(二)落实上级部门另行要求的安全抽查

(三)不定期对存有安全隐患的相关单位进行检查或抽查

(四)如实记录检查或抽查结果,记录需留档备案

第七条各单位对自查或学校抽查出的安全责任、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应认真处置和落实。具体要求为:

(一)对查出的安全责任应及时纠正责任人的行为

(二)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有效整改;对因条件或其他方面的原因,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安全隐患,要落实临时性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条件具备时应及时整改到位

(三)对安全隐患可以整改但久拖不决的,相关单位除责成当事人限期整改落实外,并将具体情况书面报告设备处

(四)对已经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应及时报告保卫处、设备处及其他部门,并做好事故的处置工作

(五)对查出的安全责任、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各单位应通过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及时反馈给各相关责任人

(五)所有安全隐患具体整改措施、安全事故处置情况均需如实记录,记录需自行留档以便随时备查

第八条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按《扬州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1.扬州大学实验室安全日查登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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