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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安全举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鼓励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细则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山西焦煤调度信息中心或安监局举报。

第三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电话:0351-8305129(24h值班)或8305160、8305076,传真电话:0351-8305124,举报电子邮箱:sxjmdd@163.com或sxjmdds@tom.com。并在山西焦煤大厅设有举报箱。

第四条山西焦煤调度信息中心值班人员(24h值班)必须按照《安全举报登记表》的内容要求进行记录。在2h内将收集到的有关举报材料报山西焦煤分管领导,并由分管领导责成安监局协同相关部门核查、督办、确认举报事项,确保每一项举报均能在30日内办结,以鼓励全员参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第五条举报内容:

(一)发生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等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拖延迟报或谎报的安全事故;

(二)企业在生产、生活中存在严重危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发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三)安全生产中的各类违法行为;

(四)非法煤矿和煤矿非法生产行为;

(五)矿井及地面生产重大安全隐患;

(六)学校、宾馆等生活服务场所缺少必要的安全设施或安全措施未得到落实而组织活动的;

(七)其它经山西焦煤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主管单位或煤矿安全检查未被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八条奖励举报人员: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山西焦煤安监局负责依据举报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1000~10000元的奖励。

第九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条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山西焦煤安监局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一条为了便于查证,鼓励实名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在举报内容进行转批的过程中必须隐去举报人的一切信息。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严厉查处泄露举报人信息和打击举报人的行为,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山西焦煤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三条各子分公司、生产矿井要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安全举报制度。

第十四条安全举报制度应在井口、车间、办公楼等人员较为聚集场所张贴公布,使所有员工熟悉熟知安全举报内容和举报途径。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二篇:山西焦煤集团公司班组建设管理制度山西焦煤集团公司班组建设管理制度

班组综合管理制度

一、定期组织政治、业务学习,积极开展思想教育和班组文化活动。支持职工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岗位练兵、技能竞赛以及各种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班组职工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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