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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试行)

为全面提高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临沂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范围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称各区和开发区)。

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管理的园林绿地、公园、植物园、风景名胜区、社区村居和小区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管理考核、实施监督,市园林局负责行业指导。

二、考核组织

市园林局成立临沂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督查考核专职机构,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检查、督察、考核与兑现奖惩工作。

三、考核内容

苗木管理、卫生保洁、园林设施管理、绿化保护及古树名木保护情况。

四、考核标准:

按照城市区域的重要性分

一、

二、三级考核,具体分级办法和范围另行确定。养护标准按

一、

二、三级分级养护,并相对应

一、

二、三级考核,按照《临沂城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试行)》执行(见附件)考核实行百分制

五、考核方式:

园林绿化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定期考核包括日巡查、月通报、季评估、年表彰。不定期考核主要包括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突击任务、突发事件等随机考核。

考核巡查采用抽签方式确定被检范围。各区管辖范围内的公园、游园、道路、广场全部做签,每次每区抽取3-5条道路、2-4处公园、游园、广场等绿地,由考核巡查组依据标准进行打分。

1、日巡查。由市园林局考核巡查人员对负责区域进行日常巡查。

2、月通报。由市园林局具体组织实施,将每月巡查情况汇总通报。抄送市领导、各区和管委会主要领导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3、季评估。由市园林局会同有关部门、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考核组具体组织实施,每季进行一次评估。

4、不定期考核。由市园林局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

5、中心城区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主要公园、街头绿地以及道路绿化的临时占用、修剪砍伐、绿线和蓝线管理要遵循“建设按规划、改造讲程序、变更要审批、违规要处罚、发包要规范、考核要标准”的总体原则,严禁不按规划建设、不按权限审批、不按规定收费、不按规范发包、不按规定乱砍乱伐和临时占用。未经市政府及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就实施的临时占用、擅自砍伐或移植的和未按管理权限审批的,每发现一处,扣除当次考核分5分。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实施问责并进行处理。

6、未经批准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一旦发现,扣除当次考核分10分,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7、年表彰。年终根据全年考核情况进行排名。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巡查严格按照《临沂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进行逐项打分

1、考核巡查组根据每月、每季度得分排出名次,以书面形式上报市领导、各区主要领导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月一次

2、考核巡查组根据年终评分并排出名次,上报市领导、各区主要领导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3、对于每次检查(巡查)中或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曝光经查属实存在的问题,考核组将现场指出或电话通知整改,限期内不整改的,考核巡查组针对问题下发督办单,督促限期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后对存在问题的绿地再进行一次检查。如不按期整改的,将以书面形式上报市领导和有关部门,并通报至各区政府。

(二)由市财政列出专项资金100万元用于对各区绿化养护管理进行奖励

1、年终考核评分75分以上进行排名奖励,排名第一的奖励人民币35万元,第二名的奖励人民币30万元,第三名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第四名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第五名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2、各区和开发区每年年初向市园林局交纳绿化养护保证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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