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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民政公共服务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项目,包括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道线路敷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使用财政预算资金、专项资金、自有资金以及其他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项目的建设应当坚持“合理规划、整合资源;规模适度、功能完善;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建设、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和使用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原则,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促进节能降耗的原则,有效控制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江苏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江苏省民政厅负责全面指导、协调全省民

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汇总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厅规划财务处具体承办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应当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准备、组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上一环节未完成时不得进入下一环节。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严禁项目建设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和报批、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准备等工作。

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和施工图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和设计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项目建议书。为了简化相关程序,对已取得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同意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

以合并编制。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设地点、拟建规模、建设内容和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项目进度安排、效益分析等。

第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三)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应当具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意向);

(四)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规划设计方案(规划方案应当取得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

(五)技术条件及外部环境的可行性;

(六)环保、消防、节能、节水等措施;

(七)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八)投资效益分析;

(九)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投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十一)结论;

(十二)必要的附件

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查批复后或由市、县(市)民政部门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后,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分别报同级发展改革委(局)审批。

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要求,开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作。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市、县民政部门审批或由市、县民政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分别报同级发展改革委(局)审批。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主要内容:

(一)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图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用设施、管线图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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