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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

82802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0]19号【发布日期】

2000-03-20【生效日期】

2000-03-2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

(宁政发〔2000〕19号2000年3月20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区外商投资的软环境,规范政府部门的管理行为,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宁夏的实际,制定本制定。

一、

一、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一)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享有自治区级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审批权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可审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且不需国家、自治区综合平衡的非限制性项目。

对总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性外商投资项目,只报送自治区有关部门备案,不再进行立项审批,先颁发批准证书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再补办有关手续,颁发正本。

(二)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固原行署,各市、县(区)按审批权限,指定一个部门为主,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及登记注册,均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给予明确答复。各地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要分别报自治区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厅备案。上述部门收到备案报告后,如有不同意见须在20天内予以答复。

二、

二、规范收费行为,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

(三)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今后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对准予收费的项目,实行收费登记卡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登记卡由各级物价部门或治理“四乱”办公室向企业发放;收费单位应向各级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出具《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卡上逐项填写收费时间、项目和标准、金额、收费依据、票据种类、收费单位等,收费人员要签名盖章,以备查验。同时,收费单位必须开据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四)严禁各行业主管部门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迫进行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到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服务。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办事,恪守职业道德,提供优质服务,并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外商投资企业拉赞助、拉集资、安插人员,或以其它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借会议、检查、评比、培训等收取不合理费用。禁止有关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强行向外商投资企业出售书刊、资料等。

三、

三、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活动,依法提高管理水平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检查应由有权检查机关实施,并实行检查登记制、许可制、备案制

各级政府的对外开放工作机构对各类检查实行监督,所有有权检查机关应于当年年底将下年度日常检查的计划报同级对外开放工作机构备案,包括国家有关部门统一部署的年度检查和专项检查,对突发性事件的检查,事后也要向同级对外开放机构通报。

凡进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向被检查企业出具由地、市以上对外开放机构负责人签署开具的检查许可证明,佩戴行政执法标志,文明执法。各检查机关每次检查完毕后要向被检查企业出具检查登记证。检查登记证由自治区开放办负责统一印制,由各检查机关领取下发。对于未出具本单位检查许可证明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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