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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摘要。近年来,学生伤害事故的频发,则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问题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为解决校园安全问题相继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但在司法实践中发现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因此对校园安全义务仍有探讨的必要性。

关键词:学校;安全注意义务;责任;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

一、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概述

(一)学校

学校的定义一般包含又幼儿园、全日制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等。但是否对大学安全注意需承担义务仍存有较大的分歧性。有学者认为:校园侵权的学生是指在读未成年人,未成年学生是主要保护对象;幼儿园的儿童虽不是义务教育的对象,也应视为学校学生,因为其是未成年人且在国家进行幼儿教育的幼儿园就读。大学生是成年人且无被特别保护的需要,再加上其不是我国义务教育的对象,则在校园侵权的概念的主体中不应出现大学生。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大学生是成年人,与未成年相比,其较成熟和理性,但较于社会其还是被保护在象牙塔中的,学生伤害事故发生仍是容易的,学校仍需承担安全注意义务。

(二)学校的自愿承担

除了法律义务来源,还有学校的自愿承担。一些学者认为。自愿责任,是指被告对原告自愿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原告应承担的注意义务是学校基于自愿对学生提供有偿或无偿服务同时其也应当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

1时,应对学生承担相应责任。如学校在没有提供住宿义务且是善意的为了方便学生而为学生提供了住宿条件,在这过程中,学校就负有知道或应当知道危险存在的义务,如因学校违反义务使学生受到侵害时,要承担安全注意义务。

二、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内容

(一)学生的教育、管理的安全注意义务

1、安全教育义务

安全教育义务包括有危险的情况下做出指示、危险行为要及时劝阻、教育正确的安全注意方法和安全知识等义务。《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4项“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因此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了解、掌握义务

学校应对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的调查了解、思想动态的掌握、危险行为习惯的了解等义务。如《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7项“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上学或放学时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对其负有救治和照顾义务;在发现学生擅自离校、旷课或有重大生理心理异常状况时,学校对学生的安全疏散与保护义务和及时通知监护人义务等。《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11项“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教育设施、设备的安全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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