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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共5篇]

第一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的实

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定义

本实施意见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二、适用范围

经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应当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

采用装配式或者bim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三、承发包管理

(一)工程发包

(发包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做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自行或者委任设计咨询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深入研究,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在项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

量和进度要求确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何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企业。

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总价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除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调价规则外,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一般不予调整。

(二)承包人管理

(工程总承包企业条件)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备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和事务所资质除外)或施工总承包资质,且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部门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名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建立福州市的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库。纳入我市试点企业库的情况不得作为我市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的资格条件,但可以设定为加分项。

(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禁止)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拥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并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的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工程总承包企业同时具备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可以自行实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业务,也可以将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全部业务一并或者分包发包给其它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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