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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推荐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各类先进个人的通知

(院人„2009‟18号)

各系(部)、各部门:

根据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9年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模范教师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09‟16号)、及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教人„2009‟4号)等文件,为做好我校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及我院优秀教师等评选工作,现具体通知如下:

一、评选类别及指标

2009年我省人力资源保障厅与教育厅将联合表彰一批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省模范教师、全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并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推荐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我校可推荐1个全省先进集体、1名省级模范教师或先进工作者。

省教育厅将于2009年教师节期间表彰一批全省优秀教师、全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同时表彰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进个人、并向教育部推荐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人选。我校可推荐全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3名,其中1名为优秀辅导员、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或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

由省教育厅、省妇联联合授予全省模范教师和全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中的女同志“全省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教育部、全国妇联联合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中的女同志“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

我院同时评选30名院级先进个人,分别为。优秀教师16名、优秀教育工作者8名、优秀德育或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6名。

二、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为我校各二级机构;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的评选范围为我校专任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范围为我校管理、教辅等岗位工作人员;

优秀德育或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评选范围为学生辅导员、专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

曾获得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的人员不再参加同一层次评选。担任厅局级及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近三年已评选为院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如无突出事迹,原则上不参加院级评选。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团结协调,勤政廉政,依法治教,规范管理,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素质提升,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开拓创新精神。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风好,学风正,教学质量高,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教学科研单位(含创新团队);在党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教学管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工作中成绩突出。

事迹特别突出的,可推荐作为“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候选单位。

(二)省模范教师和先进工作者、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能够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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