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规范和完善税务稽查取证工作的思考

作者:冯勇杨钧冯…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95更新时间:2009-05-18

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在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稽查证据收集是否充分、有力,直接影响到税务违法案件查处甚至税务行政诉讼的结果。笔者通过分析税务稽查实践中取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对规范和完善税务稽查取证提出了一些建议,以供参考。

一、税务稽查中证据收集存在的问题

(一)对原始资料审核不严,导致证据可信度低。企业提供的原始资料中,自制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自查报告"等资料只能作为线索参考,稽查、审理人员若不认真加以审核,去伪存真,有选择地加以采用,稽查证据的可信度就会降低。

(二)稽查取证不完整,导致证据链缺失。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词、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及现场笔录等。法律规定,任何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才能采用。完整应税行为的成立,必须有多条件、多环节的证据支持,形成证据链加以印证。目前,税务机关取证工作多偏重于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较少运用其他形式的证据加以辅助,一旦取证不全,稽查结论与所依托的证据就不具备应有的法律效力,就不能认定纳税人有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三)稽查面狭窄,导致证据不全面。例如,在对关联企业的纳税检查中,税务部门如果疏忽了对关联方的调查,容易造成证据缺失,给纳税人利用关联企业隐瞒应税业务和少缴应缴税款造成机会。在对企业转账收入的业务检查中,若仅限于检查企业所设的银行日记账,难以查出其多头开户隐瞒的收入,也难以为检查找到突破口。

(四)证据、事实未能持续相符,导致税务争议。企业的财务处理难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如时间差等影响,税务机关在检查取证时,若孤立、静止地看待财务表面事项,则会造成证据与事实在时间上脱节,在查处稽查案件时导致不必要的争议。

二、税务稽查证据合格的要求

1、充分性。在数量上,稽查证据必须能支持稽查结论的成立;在质量上,稽查证据必须达到

一经取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2、有效性。证据必须可靠,并与稽查结论相关,所具备的证明效力能够支持稽查结论成立。

3、一致性。证据的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理解应达成一致,不能各有解释。

4、效率性。证据所证实的信息,在稽查、审理、执行部门都能被合法地利用、采纳。

三、完善税务稽查取证工作的建议

(一)理解稽查依据,明确取证指导思想。税务稽查的依据,包括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稽查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稽查依据的法律阶位、适用对象、效力、操作效应等构成要素,才能在取证过程中有的放矢地收集证据,稳妥地降低稽查风险。

(二)做好准备工作,科学制定稽查取证方案。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应调阅被查对象的纳税档案,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好准备,以便在取证中保持清晰的工作思路,找到最佳的取证工作面与切入点。较为可行的做法是在稽查取证前摸清企业内部会计、销售控制、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情况,针对不明朗的问题,按照《税收征管法》赋予的权限,要求企业限期提供资料,若仅仅把寻找线索的工作放在稽查过程中,则较为被动,可能会贻误战机,无法取证。


(未完,全文共14896字,当前显示133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