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定管理办法
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川人口发[2011]8号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
单位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
《四川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定管理办法》已经省人口计生委2011年3月18日主任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四川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
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定工作管理,规范评定工作程序,促进评定工作持续、稳步、健康发展,按照国家计生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的通知》(国计生发〔2002〕3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工程的通知》(川办函〔2003〕16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申报推荐、评估审定、管理监督、责任追究等评定事宜。
第三条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从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中推荐,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从市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中评定。
第四条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每年评定一次。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推荐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医疗事故)和违反依法行政的恶性案件;
(二)保持市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两年及以上;
(三)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队伍建设、设备配置和制度管理,符合《农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形象规范手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机构、人员资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条件。
第六条申报推荐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保持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三年及以上;
(二)符合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估指标要求;
(三)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队伍建设、设备配置与制度管理,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形象规范手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机构、人员资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条件。
第七条申报省级、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县(市、区),应经市(州)人口计生部门初评、公示,无异议后,向省人口计生委提出申请。
第三章评估审定
第八条省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对省级、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评估审定和推荐。
(一)省人口计生委对各地推荐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候选县(市、区)进行资格审查,对有关业务指标进行评议、核实、确认;
(二)省人口计生委组织专家按照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估指标要求,对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候选县(市、区)进行实地评估验收;
(三)省人口计生委组织专家按照国家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重点评估指标要求,对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候选县(市、区)进行指导、初评;
(四)评估结果由省人口计生委主任会议综合审定。
对验收达到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选标准的县(市、区),由省人口计生委发文通报;
对初评符合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选条件和评估指标要求的县(市、区),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推荐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候选单位,由国家人口计生委组织验收,并发文通报。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九条鼓励汉族地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与少数民族县开展“手牵手”活动,促进全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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