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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管理到人、服务到位、村民自治的经常性工作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之中,作为“小康村”、“文明村”和“五好文明家庭”等建设的重要指标。

第三条坚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全面负责本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村级党组织负责人为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本工作规范适合于全省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第五条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组长,村委会主任、副主任、计划生育专职副主任、妇代会主任等为成员,下设计划生育服务室。

第六条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协会会长,村级计划生育专职副主任担任秘书长,已婚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劳动致富能手、“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和计划生育积极分子组成协会理事会,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发展会员,建立“会员之家”,并对会员颁发会员证,根据人口规模,组(社)建立协会“中心户”。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选配1名计划生育专职副主任。按照减员增效、发挥作用的原则,组(社)配备已婚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人

口规模较小、交通便利相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民小组可选配1名),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海选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已婚育龄妇女担任。

第八条村及村以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报酬纳入转移支付。村计划生育专职副主任报酬每年不低于1500元;已婚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报酬每年不低于600元,由乡(镇)计生办按季度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县人口计生局依据考核结果兑现发放。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广泛宣传和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新型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研究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所需工作经费。建立一室多用的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室。

(三)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帮助计划生育户特别是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提高生活水平

(四)负责起草本村《计划生育公约》,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六)负责全村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十条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一)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积极参与村民自治,带头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公约》等。

(二)积极开展“生育关怀行动”,负责本村的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工作。调动和发挥会员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发展生产,解决实际困难,带领群众少生快富。

(三)参与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及时反映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建议,保障群众在计划生育事务中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在重大节日期间,组织会员开展集中宣传服务活动。协会组织每年活动次数不少于4次。

第十一条村计划生育专职副主任职责

(一)负责全村生育对象的摸底、审核、上报

(二)准确及时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情况,督促育龄妇女及时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环孕情服务

(三)开展入户访视服务,核实相关信息,如实填写《入户访视手册》,及时运转村级卡册单,按要求及时上报数据

(四)负责各种宣传资料、有关证件和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五)对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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