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全县城乡建设协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审批
(一)城乡规划区范围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和县政府批准的镇总体规划及集镇规划、新农村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二)全县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县住建局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
按照授权承担有关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三)县住建局组织编制县城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县政府审批。
(四)县住建局组织编制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政府批准的乡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交通、环保、水务、电业、通讯、供气、人防等部门做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一)城乡规划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
(二)在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由县住建局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三)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相关文件向县住建局或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在县城规划区和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和县政府审批后,建设单位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县住建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含有县住建局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
设单位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县住建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在县城规划区和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图纸、立项批复、以及环保、人防等相关批准文件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由县住建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县城规划区内不得批准私人改建、扩建和新建房屋。确因国家建设征收、征用宅基地、遭受自然灾害毁坏,或原房屋属于危房的,由相应资质的机构做出技术鉴定确认后,经村(居委会)和乡镇政府逐级审核,报县住建局审批。
(六)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符合相应要求的建筑设计图,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初审意见后,统一报县住建局审查,并由县住建局报县政府同意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查符合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八)在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外不得审批任何建设项目,确需审批建设的,经项目批准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调整规划,由县住建局审批。
(九)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需经原规划审批单位对是否符
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验收。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三、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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