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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黑政发〔2009〕54号【发布日期】

2009-06-17【生效日期】

2009-06-1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黑政发〔2009〕5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工作,推动“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健康有序进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全面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关系到加快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协调城乡科学合理布局,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科学性、综合性的调控作用,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监管工作纳入到法制化轨道上来。

(二)将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各级政府是编制、实施和管理城乡规划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对城乡规划工作负总责。按照《城乡规划法》确定的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责任的总体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城乡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和监督的责任,把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二、把握原则,科学指导新形势下的城乡规划工作

(一)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要依据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协调发展,根据各类规划的要求和特点,编制、实施好相关规划,强化对乡村规划建设的管理。

(二)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要认真分析城乡建设发展的资源环境条件,明确为保护资源、环境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合理确定发展规模、建设步骤和建设标准,推进城乡建设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原则。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战略部署,科学有效配置公共资源,合理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要切实关注中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搞好住房建设规划。要加强对公共安全的研究,完善防灾减灾规划,同步提高城乡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四)坚持提高规划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原则。要进一步改进规划编制方法,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落实规划“四线”等强制性内容,认真抓好组织编制、审查、论证、公示、报批、公布、备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建立和完善规划公开、公众参与的程序与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规划,依法做好城乡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估和总结工作。

(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要以经依法批准的上位规划和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为依据编制城乡规划。各级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实施规划管理。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事权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纠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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