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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难点及对策探讨

[摘要]。随着新区建设步伐的加快,一个崭新的现代化文明城区的雏形已初步展现。巩固新区的建设成果,创造一个社会稳定、环境优美、经济繁荣有序、人民安居乐业的新区环境,将是每一位新区人努力的方向,也是新区各职能部门的任务重心,打造一支执法公正、组织严明的执法队伍,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执政为民就显得

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当前基层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难点作了认真细致地总结,结合部分地区基层行政执法机关的成功经验,提出几点对策建议,不妥之处,恳请大家指正。

一、存在的难题

(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有法可依”是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从我国现有的行政法律体系来看,基层行政执法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从实际工作情况看,立法环节与基层执法环节存在一定的脱节现象,立法的疏漏与缺乏可操作性给基层行政执法带来不少的困难,“有法难依”现象仍时有发生。对比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法律法规体系,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仍然存在一定问题。

1、立法和法律的修改滞后于实际工作

我国行政法律、法规的制定,注重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往往是经济发展进程中,某种(些)社会关系靠道德或舆论力量已经难以约束,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时制定,而此时这种(些)社会关系的恶化已经趋于定型,再用法律来规范这种(些)社会关系时,往往造成积习难改,法不责众的被动局面。还有许多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法律法规至今得不到修改,而这些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或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调查公司、保镖等新兴行业的出现,带来了不少社会问题,可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却迟迟未出台,给管理职能部门带来困难。《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计划经济时代就制定的,却至今得不到修改,其中的许多条款都已经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要。

2、法律条款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部分法律法规过于原则,不具体和法定制度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不便于执行;对主管机关或执行机关的具体职责、权限规定不明确,法定裁量权幅度过大,对义务性条款没有相应的处理措施和法律责任的追究主体、承担主体。例如:《环保法》中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环境质量负责”,但地方政府如不履行这一义务性条款应负什么责任,何人负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二)行政执法相对人复杂

近些年,随着市场经济的突飞猛进,复杂的社会关系纷纷产生,行政立法、执法控制却一时难以跟上,这就给一些违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加上流动人口增多、科技进步加快,一些隐蔽的、流动的违法行为甚嚣尘上。为了攫取高额的利润,许多不法之徒,利用法律的漏洞,大肆违法,给国家和人民的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隐患。如许多违法分子正是利用高科技的手段进行流动诈骗,相应的法律法规无明确的制约制度,长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三)行政执法手段单

一、缺少强制措施

现行的许多行政法律法规未赋予行政机关的强制执法手段,对于违法行为,即使行政机关做出了处罚决定,当事人如不主动履行,行政机关只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在具体行政行为处于复议期间和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予强制执行,这个期间大多是几个月,行政执法机关面对这种违法行为往往束手无策。环境保护法中未授予环保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在处理城市中未经审批的违法开水炉烟尘扰民问题时,由于缺乏强制措施,即便环保行政机关下达了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者拒不履行,环保部门也只能等上105天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拆除。在此期间,周围的老百姓只能忍受烟尘带来的影响。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也只能眼睁睁看着违法行为而束手无策。

(四)行政执法力量薄弱、执法经费不足,行政执法水平受执法者素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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