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被保险人义务[五篇范例]

第一篇: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在签定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本条明确了被保险人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并规定了被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才能生效。经双方特别约定也可以分期缴费,但分期缴费的时间必须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对于不按保险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的,自违约当天24时起,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损失,保险人概不赔偿。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对保险船舶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出售、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或保险船舶的船名、船东、管理人、经营人的改变或船舶改变技术状况和用途,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后保险合同方为有效。

本条规定了被保险人的告知和申办批改的义务。

一、被保险人投保时,应按投保单的规定和保险人的要求如实申报船舶的情况,不得隐瞒、谎报

二、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出售、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或船名、船东、船舶管理人、经营人的变更或船舶的技术状况和用途发生改变,被保险人均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办理批改手续后保险合同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后48小时内同时向港航监督部门、保险人报告,并对保险事故有举证的义务及对举证的真实性负责。

本条明确规定了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有关报案的时效。当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海损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克尽全力采取抢救或救助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对扩大损失的部分保险人将不负赔偿责任。根据交通部港航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船舶发生海损事故,船东应当在到达第一港(或就近港)后的四十八小时内,向当地港航监督管理部门和保险人报告,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

针对处理假案、骗赔案或难度较大的海事案件增加被保险人举证之义务,即根据案情的实际需要,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举证,并对其举证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港航监督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航行规则和制度,按期做好保险船舶的管理、检验和修理,确保船舶的适航性。

本条明确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必须严格履行国家或港航监督部门制定的各项法规和制度,做到安全航行并对保险船舶应当按期进行检查、维修和管理,以确保船舶始终保持适航状态。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不履行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或拒绝赔偿。

本条规定了上述十六至十九条被保险人的义务(即被保险人的保证条款),如不履行上述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终止保险合同。对于已经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出的保险赔款。

第二篇:保险人说明义务论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范围

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是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基础,这一范围的确定是保险人说明义务立法目的实现的关键。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正当化基础来自于消费者保护主义、附合契约理论、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这种正当性基础直接决定了各国保险法在对于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的规范方面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对衡量保险人说明义务的“重要事项”标准扩张解释,本文通过对各国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相关规定的比较与分析,结合我国新《保险法》的相应修改,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范围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认为应当以抽象标准与具体列举标准相结合的明确规定方式规范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

关键词:说明义务说明范围可操作性


(未完,全文共13059字,当前显示138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