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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被保险人(投保人)利益是保险监管的首要目标。定富主席在2008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指出,必须始终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作为保险监管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被保险人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作为检验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被保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切实保护,不仅直接关系着保险业当前的发展态势,而且会影响到保险业的兴衰成败。加快建立和完善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工作机制已成为保险业最为突出和急迫的问题之一,是新形势下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支点。一、充分认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一)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是服务民生思想在保险业的具体体现。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意义,提出关注民生、重……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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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是保险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理论基础是保险法之“对价平衡”和“最大诚信”原则,新《保险法》第52条对该义务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更加强调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但仍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笔者结合理论和实务中的一些争议问题,从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适用范围、主体、原因及后果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关键词:危险增加对价平衡通知义务解除权基于保险法的“对价平衡”和“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首先规定了在保险合同订立之时,保险相对人负有如实告义务,以使保险人能够充分获得估计危险、计算保费的资料,从而作出正确的承保意思。然而保险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保险标的的风险处于不断变化中,在保险合……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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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在签定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本条明确了被保险人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并规定了被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才能生效。经双方特别约定也可以分期缴费,但分期缴费的时间必须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对于不按保险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的,自违约当天24时起,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损失,保险人概不赔偿。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对保险船舶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出售、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或保险船舶的船名、船东、管理人、经营人的改变或船舶改变技术状况和用途,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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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综合医疗包括以下项目:一、门诊治疗: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保险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一)普通门诊费用(包括药品费、材料费、治疗费)1、被保险人门诊为100免赔额,按90%的比例赔偿。(二)门诊检查费被保险人门诊检查费。门诊检查费按90%的比例赔偿。(三)门诊手术费和住院前留院观察前七日内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的费用按90%的比例赔偿,每次无最高赔偿限额。(四)因意外伤害导致的首次急诊费用被保险人的费用按90%的比例赔偿,每次无最高赔偿限额。对于已参加基本医疗的被保险人,与医保机构结清基本医疗保险所应负担的医疗费用后,保险人对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剩余部分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90%的比例……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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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被保险人;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利益;第三人内容提要。以被保险人的存在场合及确定为研究起点,归纳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设置。追踪被保险人权利的立法新发展,揭示被保险人与保险利益以及保险合同利益的关系。被保险人存在于保险合同各个要素的关系之中,对其法律地位的探讨以被保险人与其他要素之间的关系特质为外延。同时,以被保险人与一般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比较,界定被保险人特殊的法律地位。《保险法》于2009年2月28日修改并已经开始实施,这次对保险合同法部分的修改与日本2008年保险法从商法典中分离出来成为单独的部门法在时间上比较接近,日本《保险法》立法原则中包含的“强化对投保人方的保护”与我国……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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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被保险人;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利益;第三人摘要。以被保险人的存在场合及确定为研究起点,归纳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设置。追踪被保险人权利的立法新发展,揭示被保险人与保险利益以及保险合同利益的关系。被保险人存在于保险合同各个要素的关系之中,对其法律地位的探讨以被保险人与其他要素之间的关系特质为外延。同时,以被保险人与一般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比较,界定被保险人特殊的法律地位。《保险法》于2009年2月28日修改并已经开始实施,这次对保险合同法部分的修改与日本2008年保险法从商法典中分离出来成为单独的部门法在时间上比较接近,日本《保险法》立法原则中包含的“强化对投保人方的保护”与我国《保险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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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被保险人;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利益;第三人摘要。以被保险人的存在场合及确定为研究起点,归纳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设置。追踪被保险人权利的立法新发展,揭示被保险人与保险利益以及保险合同利益的关系。被保险人存在于保险合同各个要素的关系之中,对其法律地位的探讨以被保险人与其他要素之间的关系特质为外延。同时,以被保险人与一般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比较,界定被保险人特殊的法律地位。《保险法》于2009年2月28日修改并已经开始实施,这次对保险合同法部分的修改与日本2008年保险法从商法典中分离出来成为单独的部门法在时间上比较接近,日本《保险法》立法原则中包含的“强化对投保人方的保护”与我国《保险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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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被保险人(投保人)利益是保险监管的首要目标。定富主席在2008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指出,必须始终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作为保险监管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被保险人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作为检验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被保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切实保护,不仅直接关系着保险业当前的发展态势,而且会影响到保险业的兴衰成败。加快建立和完善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工作机制已成为保险业最为突出和急迫的问题之一,是新形势下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支点。一、充分认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一)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是服务民生思想在保险业的具体体现。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意义,提出关注民生、重……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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