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
德昌县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原告xx诉被告x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2014)德昌民初字第41号],申请人即被告xx于今日收到贵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
现因申请人xx及其代理人无法调取本案在劳动仲裁阶段(德劳人仲案字【2013】
25号)的庭审笔录和证据,而该庭审笔录记录了原告xx申请出庭的6个证人的证词和被告xx申请出庭的2个证人的证词,以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员所提问题的回答,加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其内容和卷宗材料清楚的证明了被告xx之夫刘万禹与原告xx(个体工商户)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为此,申请人xx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贵院到德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取德劳人仲案字【2013】
25号案件的庭审笔录及在案证据。
特此申请。
申请人:
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二篇: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徐静,地址:唐山市路北区79号小区102-1-501
申请事项:
1、调查原告李丽娜向法院提供的误工费赔偿标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2、调取原告李丽娜要求交通损害赔偿一案所提供的医院证明材料、医疗费用票据。
申请理由:
(未完,全文共2182字,当前显示52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