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广西古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8楼,法定代表人:莫扬,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西绿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213号金康天和时代8号楼1505房,法定代表人:方兴尚,董事长。
申请调查事项:
请求法院到来宾市国土资源局调查收集被申请人用于支付来宾市开发建设项目“绿城新都”的土地出让款的明细凭证。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作投资纠纷一案,在申请人与罗远军达成《协议书》约定后,申请人分别于2007年12月21日和2011年2月25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将160万元转入被申请人账户作为申请人投资入股被申请人的“绿城新都”项目投资款,该笔款项实际上已由被申请人实际支配和使用。因该笔款项用途与查明本案事实有密切关系,为了证实该笔款项系申请人入股被申请人的“绿城新都”项目投资款并已由被申请人实际支配和使用。为此,申请人特请求你院到来宾市国土资源局调查收集被申请人支付来宾市开发建设项目“绿城新都”的土地出让款的明细凭证。恳请批准。
此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西古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12年3月6日
第二篇: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
德昌县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原告xx诉被告x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2014)德昌民初字第41号],申请人即被告xx于今日收到贵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
现因申请人xx及其代理人无法调取本案在劳动仲裁阶段(德劳人仲案字【2013】
(未完,全文共2182字,当前显示63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