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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发放补充规定

关于住房公积金补贴发放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2-04-29

省直各单位:

根据《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和《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精神,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单位除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另按月给予不高于本人工资25%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发入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对象

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即本人及其配偶都未享受实物分房和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

二、核定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工资基数按杭房改办[2000]40号文件关于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计算口径确定。补贴比例:行政事业单位为25%,企业单位不高于25%,低于25%的须经所在单位职代会通过后报省直房改办核定。同一单位的职工只能执行同一比例。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每年调整一次。1999年1月至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制度之月期间的应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应予一次性补缴。以后职工每月的住房公积金补贴按月缴存到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

三、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列支渠道

1.行政、事业单位按《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2.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四、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发放程序

1.申报、审批单位房改部门根据个人申请和第一条规定确定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对象,劳动工资部门确定月工资基数、月补贴额、补发月数、补贴金额,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后,填报一式五份《浙江省省直单位(杭州市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申报审批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审批表”)报省直房改办审批。经省直房改办审批后,一式四份审批表返回单位,单位房改、劳动工资部门各存档一份,二份交单位财务部门,由单位财务部门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补贴汇(补)缴款书》(附表二)并附一份《审批表》向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缴存。

2.缴存、变更、转移各单位应于每月11-25日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补贴的缴存、补缴、提取和使用、转移、变更等手续,缴存方式采用“同城委托收款”方式,一次性补缴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一律采用“支票汇缴”的方式缴存到“中心”。实施住房补贴的单位在正式录用职工后30天内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帐户。职工调动工作单位,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转移通

知书》(附表三),其个人帐户中住房补贴本息余额转入新工作地的住房补贴个人帐户。

3.提取和使用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中心”申请提取和使用。提取使用的额度,参照住房公积金的办法执行。

(1)职工家庭在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建房贷款时,凭有关合同或协议、批文等材料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书(审批表)》(附件四,以下简称“申请书”),给予提取。

(2)职工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未重新就业的,已计发的住房公积金补贴本息余额,在其用于购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提取。

(3)职工去世后,其留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继承人和遗赠人的确定,须经公证机关书面公证,有二人(含)以上合法继承人(或遗赠人)的,应书面委托或授权一人办理补贴提取手续,

同时须提供死亡证明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复印件。

(4)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须提供国家公安部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长期定居证明或定居国绿卡和国内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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