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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自查自纠和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项目自查自纠和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福州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榕委办[2009]101号)和《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实施方案》(榕治建[2009]4号)以及省住建厅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为深入开展福州市管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排查工作,经研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自查排查范围、重点、对象和组织形式

(一)范围。根据福州市专项治理办公室统一印发的项目表,由我局牵头负责有452项市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其中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共229项,非政府投资项目223项)。在自查自纠基础上,我局将抽取其中10%的项目进行复查。

(二)重点

1、在建项目。履行项目决策审批、用地审批、环评、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招投标活动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等。

2、竣工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招投标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竣工验收备案情况,1

竣工决算以及拖欠工程款情况等。

(三)对象

1、在建项目。工程项目的各方建设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检测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招标代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等。

2、竣工项目。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四)组织形式

1、在建项目自查: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各方建设主体进行自查自纠,分别填写自查表

(一)至

(七)(附表1),并由建设单位填写排查汇总表(附表3)

2、竣工项目自查。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填写附表2和附表3。

3、自查自纠项目涉及的主要部门包括市国资委、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执法局、市卫生局等;由各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负责组织好建设项目的自查自纠,督促建设单位按期、如实完成自查自纠工作

4、排查抽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组织抽查。

二、自查排查主要环节

1、找准突出问题。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查找工程建设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存在的突出问题,摸清存在问题底数。

2、深刻分析原因。针对自查排查中发现的问题,从机制制度建设、权力运行和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原因,查找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和要求,为建立健全防治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3、分类依法处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自查排查出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真处理。对一般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要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带有共性的问题要从加强制度建设的层面,研究和采取治本之策。对历史遗留问题,要实事求是,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妥善处理。

三、工作要求

1、落实责任分工。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题动员部署,按照自查排查方案确定的范围和重点,组织本部门及直属单位和受托管单位按工程项目进行排查,落实自查自纠工作。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明确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建立工作台账,认真填报有关表格,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对自查不认真、填报不实的,要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严格的问责。

2、严肃工作纪律。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对待自查自纠工作,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对主动认识和纠正问题的,可按照有关

规定从轻从宽处理;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拒不纠正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时间安排

1、2010年1月30日之前完成自查自纠,并将相应的自查自纠材料报送我局专项治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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