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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执法督查工作的通知

2010年税收执法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收执法监督,防范和化解执法风险,确保实现今年税收工作目标,按照省局《关于开展2010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将2010年全市税收执法督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税收执法督察的主要内容为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的减、免、缓税等政策执行情况、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普通发票管理情况、税务稽查案件管理情况、重点行业管理情况、欠税管理情况、个人所得税管理情况及有关部门检查结论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的督导检查。(详细内容见《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0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

二、具体时间安排一是自查阶段为6月23日至7月15日,各县(市)区局等基层单位普遍进行自查,自查面100%;二是检查阶段为2010年7月15日至7月30日,市局组成执法督察组对各县(市)区局自查情况和执法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执法督察工作,加强组织领导,

1认真开展自查,明确职责,把自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按时完成自查任务。

四、各单位要根据本局实际情况制定税收执法督察自查计划和实施方案。自查后按照要求形成总结,对发现的问题要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制定措施,及时整改。

五、各单位2010年7月15日前将自查总结上报市局。自查总结内容主要包括组织情况、检查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处理情况、提出改进完善的建议和报表。报送路径:市局ftp//督察内审科/执法检查。

附件:

1.2010年税收执法检查数据统计表

2.2010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

3.2010年税收执法督察部分重点内容统计表

4.2010年重点行业管理检查情况表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二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京地税法〔2001〕48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

法》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局的执法责任制,强化内部监督,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税务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对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应依照《办法》认真组织实施,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进一步推动我市地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过程中,对过错比较轻微的责任追究工作由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于应当追究行政处分责任的,由法制工作部门转交人事、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被追究人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三、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局备案

四、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就本单位责任追究的情况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并作好年度统计报告工作

五、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根据《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在2001年12月10前将本单位的实施办法报市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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