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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依法行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5篇

第一篇:安监局依法行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安监局依法行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1、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执法和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出现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追究

2、局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由分管领导负责认定后,提出初步意见,经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3、受局委托的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由局执法监察大队提出意见,视情况轻重,必要时由分管局领导认定后,经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4、下列行为由过错是应追究。行政处罚无法律、法规规定的,或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行政处罚不使用有效罚款收据的;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使用或者损毁扣押财物,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5、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委托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有错需进行追究时,适用将县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过错追究通知书通知过错责任部门

6、过错责任部门应在接到《行政执法过错追究通知书》十五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局执法监察大队,由执法监察大队提出意见后交局长审查,一个月内对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并按规定告知处理结果

对过错责任人的追究,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由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分别报阿克苏地区安监局和库车县政府法制办。

7、行政执法中发生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造成损失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完全由于执法人员主观行为造成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是情节并处罚

8、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库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1年3月1日

第二篇: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的错案追究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烟草专卖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三、错案追究制度是指上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对作出错案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四、错案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公正、公开;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三)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四)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五、错案的认定:

(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

(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三)上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的;

(四)因超越执法权限或违反程序等造成过错,给单位形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六、责任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有重大过失造成错办的,追究当时执法办事人员的责任,部门领导对下属人员的执法过错负连带责任;

(二)未经审核、审批的,执法人员擅自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执法人员个人的责任;

(三)因审核人、审批人的错误决定导致错办的,追究当时审核人、审批人的责任

七、责任种类及内容:

(一)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可由上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上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可根据情况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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