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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专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省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财政设立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我省优势主导产业和安全高效农业发展,促进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设区市和项目县要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载体,打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平台,将相关支农资金逐步加以整合统筹使用,并创新投入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资金投入。

第四条项目县要围绕省农业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推进优势产业相对集中开发,实行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促进形成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促进主导产业的农产品产量明显提高;促进农产品质量明显提升;促进农民增收步伐明显加快。同时,通过主导产业的辐射效应,带动周边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提高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二章资金分配

第五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规范。根据客观因素和工作因素,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资金重点支持主导产业生产,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地区和产业间的平衡。

(三)权责对等,分级管理。明确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要求,强化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分级落实,各负其责。

(四)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考评制度,推进形成以结果为导向的分配管理机制。

第六条省财政厅制订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立项指南,并综合考虑项目县主导产业产量、产值、支农资金整合、项目资金管理和绩效考评结果,下达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控制规模。

第三章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七条项目县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发的立项指南和资金控制规模,结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实际,会同同级农口有关部门,按照“看得见、摸得着、有指标、能考核”的要求,自主确定资金使用的方向和支持的重点环节,编制立项和资金申请报告并附农业主导产业生产发展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方案、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证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

第八条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县上报的立项和资金申请报告、实施方案以及下达的资金控制规模,经审核后,将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直接切块下达拨付到项目县。项目县按照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围绕优势主导产业,重点支持以下关键环节:

(一)优势主导产业基地建设。重点支持主导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二)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支持推进集中连片开发,规模化经营;按照优质、生态、安全、高效、可持续的要求,支持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推进标准化生产,提升农产品质量。

(三)先进实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支持农业新品种繁育、品种优化改良、新技术引进以及节水节肥、先进耕作、健康养殖、病虫害防治等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强化农民科技培训,提高农业科技贡献率。

(四)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农产品加工,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企业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建立一批集优势产业生产和加工于一体的现代农业企业群体。

各地根据当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水平,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针对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方面,选择

一、两个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支持,不能面面俱到。各地不得用财政补助资金建设主要用于参观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

第十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拨付项目县后,由项目县根据经审查的立项申请报告中规定的资金用途,合理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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