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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水利建设场主体诚信体系管理
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水利建设市场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关于严肃查处水利建设市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的通知》(湘水建管〔2012〕41号)、《关于在水利建设活动中应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水办〔2013〕21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范围和对象为参与郴州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和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单位必须为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办理了信息档案的单位,省水利厅发布年度备案的市场主体名单更新时从其新规定。
第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体系管理,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上一年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行为信息,对市场主体做出的年度诚信考核,并依据年度诚信考核成果对市场主体实施综合动态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水利建设市场诚信考核和管理坚持以市场诚信建设为主导,以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政府监督管理为手段,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协会带动市场主体诚信自律为辅助,实行“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社会监督”的评定方式。
第二章
诚信体系管理组织
第五条
郴州市水利局对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诚信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成立郴州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体系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水利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建设市场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属各相关科室等单位为成员,负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管理和年度诚信考核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郴州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考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诚信考核办),诚信考核办设在水利建设与管理科,负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诚信信息认定、诚信类别评定和结果公布、使用等具体工作。建立诚信考核专家库,专家由
各成员单位、各协会会员单位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思想作风硬的人员组成。考核办可以委托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协会做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行为信息收集、录入、考核和公布等服务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诚信信息采集单位,各诚信信息采集单位根据各自的管理权限,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制度,建立完善诚信考核制度。
第三章
诚信体系考核标准、方法、程序
第八条
诚信考核制度实行《郴州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手册》(简称《诚信手册》)登记制度。《诚信手册》由郴州市水利局统一核发。工程竣工后,参建市场主体单位持合同和《诚信手册》等有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对其承担业务的经营业绩、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市场行为、奖惩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记录。
第九条
参与本市水利工程建设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须持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诚信手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诚信手册》,资料齐全且满足要求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发放《诚信手册》。申领《诚信手册》须提交下列资料复印件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原件核对
后归还)。
(一)招标代理机构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1、《郴州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手册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3、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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