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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我市国、省、县、乡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明确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路政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外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行政执法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客观公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总队及区、县(自治县、市)路政管理大队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行政执法权,具执法主体资格。

第五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公路路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办案过程中,应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在权限范围内依法行政。

第二章执法责任

第七条执法责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总队长、大队长负责制。执法责任分为总队、大队两级,岗位执法责任分为总队负责人、大队负责人、各岗位执法人员三级。

第八条路政行政执法实行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九条各级路政管理负责人和执法人员按照岗位执法责任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推诿,影响工作。

第十条区、县(自治县、市)路政大队应按规定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的责任、公开、考核、程序、督查、过错追究等制度,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各岗位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1.不得假公济私、贪赃枉法、挪用公款、索贿受贿、谋取私利;

2.不得刁难当事人,接受当事人的宴请、礼品、现金、有价证券;

3.不得在执行公务中着便装、辱骂、殴打当事人、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不得随意扣车、扣证、滥施处理处罚;

5.不得在工作中相互推诿、不履行自己的职责;

6.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酗酒;

7.不得利用路政执法公报私仇、打击报复;

8.不得违反规定发放许可证,办理路政案件;

9.不得巧立名目中饱私囊、利用公款吃、喝、玩、乐;

10.不得参与赌博、嫖宿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二条各岗位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着装整洁、举止端庄、仪表严整、讲究风纪;

2.谦虚谨慎、态度和蔼、文明礼貌、有理有节;

3.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遵章守纪、秉公执法;

4.服从领导、依靠群众、公正廉明、不搞特权;

5.团结自信、自立自强、坚守岗位、敢查敢管;

第十三条路政大队必须按照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执法,不得越权和违章执法。大队的执法工作,需要其它大队配合支持时,由总队负责协调。

第十四条路政复议案件,涉案路政大队,应提供有关资料,由路政总队协助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市)法制部门做好路政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

第十五条路政行政诉讼案件,由涉案路政大队出庭应诉,路政总队负责指导。

第三章执法监督

第十六条总队内设的法制部门和督查部门,具体负责对全市路政大队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和评比。

第十七条大队长负责大队各岗位执法人员完成岗位执法责任的监督、检查、考核、评比。

第十八条实行执法目标管理。路政大队根据工作计划和执法责任,制定年度执法目标责任书,大队各岗位执法人员与大队签订上述执法目标责任书,以备年度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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