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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联动 促进调解工作深化有效

第一篇:协调联动促进调解工作深化有效协调联动促进调解工作深化有效

长期以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类调解相互孤立,“各弹各的调,各吹各的号”,未能顾全向前、向后、向外的延伸工作,由此影响调解功能的全面发挥,妨碍了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因此,实现各类调解组织各司其职,优势互补,无缝对接,整体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是做好调解工作的最有效途径。

一、统一思想,正确认识“大调解”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增长迅速,情况日趋复杂,企业改制、职工下岗、交通事故、劳动关系、征地拆迁和物业管理等各类新型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多数纠纷涉及部门多,领域广,呈现化解周期长,处理难度大,易激化的特点,这些矛盾纠纷的处理仅靠单个部门或组织的力量已经难以应对。因此,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积极探索与当前发展相吻合的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机制,对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节约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也是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重大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是推动科学发展,服务保障民生的迫切要求,实践表明,大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治本之策,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长远之计。我们应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重要意

1义,把开展大调解工作的过程作为体察民情,维护民利,促进民和的有效途径。努力营造全社会都来理解、关心、支持大调解工作的良好局面。不断完善和创新“大调解”工作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体系

“大调解”工作,应成为各级党政的“一把手”工程,纳入党政目标管理,记入领导干部政绩档案,为“大调解”提供“大马力”。进一步理顺党政统一领导,社会各方参与的大调解管理体制。

(一)建立健全各级调解组织

要按照“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

1.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要依托司法所建立的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立健全街道、社区调委会,在街道综治办的框架下隶属街道司法所领导。大力加强司法所建设,把司法所作为指导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阵地,作为促进“大调解”工作顺利运作的有效载体。同时司法所要加强与加强综治办、派出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实现对矛盾纠纷的联防、联动、联调。在村居(社区)层面,要健全村居调委会,配齐配强村级人民调解员,在吸收有文化、素质高、有调解经验的年轻人的同时,特别要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众威信的人员参加,调优民调组织结构。

2.要积极探索和发展200人以上企事单

位,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区以及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并根据实际人数选拔和聘用“楼院调解员”“十户调解员”以及“车间调解员”等。将人民调解的触角延伸到每个角落,把社会管理和服务延伸到群众“家门口”。使其形成一个无缝隙、无空白、全覆盖,纵向延伸到村居社区,横向覆盖各区域、各行业的“大调解”组织网络。

(二)联调联动,搞好调解组织的有效对接

在调解工作中,我们深深感触到,许多民间纠纷涉及到多个部门,单靠人民调解一种方式,一种解决机制难以得到圆满解决。因此,大力推广“联调联动,多调对接”,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强大合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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