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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暂行办法
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推动高等职业院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深化办学机制和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和水平,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估目的全面了解高等职业院校办学情况,引导高等职业院校充分发挥办学主体作用,加强内涵建设,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激发学校办学活力,提高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能力,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适应行业发展需要。第三条评估原则
(一)统一标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评估指标和标准,并按照统一要求开展评估。
(二)统一程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部署,按照学校填报数据、省级实施、国家总体评估的程序开展。
(三)客观公正。以学校实际情况为依据,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和相关数据进行评估。评估程序透明,评估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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