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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村庄地籍调查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庄地籍调查行为,保证村庄地籍调

查成果质量,依据《土地调查条例》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黑龙江省辖区范围内从事村庄地籍调查

的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并取得《黑龙江省村庄地籍调查资质》(以下简称《调查资质》)后,才能承担村庄地籍调查任务。

第三条黑龙江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

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土地登记办)负责《调查资质》的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的申请

第四条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土地

调查机构均可申请《调查资质》。

(一)机构成立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以前,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

(二)承担县级全地域村庄地籍调查的,应具有国家乙级以上(含乙级)测绘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地籍测绘、摄影测量与遥感或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中的任意一项);承担非县级全地域村庄地籍调查的,应具备国家丙级以上测绘资质

(三)提供近三年的土地调查成果或土地调查的技术设计

(四)具有土地管理或测绘系列初级以上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不少于4人,高级不少于2人),外聘人员比例不得超过20%。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土地管理或测绘系列职称,且不得外聘。

(五)具有达到厘米级的gps接收机不少于3台,全站仪不少于3台(套),a0幅面以上绘图仪(彩色)不少于1台。具有地理信息系统(gis)及土地调查建库软件等。

(六)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有完善有效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保证制度

(七)有健全的财务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调查资质》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黑龙江省村庄地籍调查资质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

印件;

(三)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简历;

(四)当年机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任职资格

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软件及硬件设备的型号及检测报告;

(七)财务、质量及档案管理制度;

(八)机构住所证明;

(九)反映本机构从事土地调查工作的成果证明材料;

(十)其他有关业绩证明材料

第六条申请《调查资质》的土地调查机构,应当如实

提供《调查资质》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资质的审定

第七条省土地登记办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

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由省土地登记办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调查资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省土地登记办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省土地登记办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专门的评审

委员会,进行《调查资质》的申请评审。

第九条对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拟批准的村庄地籍

调查资质机构,省土地登记办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第十条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机构,应当参加省土地登

记办组织的相关技术培训,培训人员比例不低于30%(不少于8人)。在取得合格证书后,由省土地登记办予以核发《黑龙江省村庄地籍调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并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将资质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对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土地登记办重新审议申请资格。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

已颁发的予以注销。

(一)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填报不真实;

(二)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土地调查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在土地调查过程中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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