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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村庄地籍调查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庄地籍调查行为,保证村庄地籍调
查成果质量,依据《土地调查条例》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黑龙江省辖区范围内从事村庄地籍调查
的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并取得《黑龙江省村庄地籍调查资质》(以下简称《调查资质》)后,才能承担村庄地籍调查任务。
第三条黑龙江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
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土地登记办)负责《调查资质》的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的申请
第四条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土地
调查机构均可申请《调查资质》。
(一)机构成立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以前,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
(二)承担县级全地域村庄地籍调查的,应具有国家乙级以上(含乙级)测绘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地籍测绘、摄影测量与遥感或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中的任意一项);承担非县级全地域村庄地籍调查的,应具备国家丙级以上测绘资质。
(三)提供近三年的土地调查成果或土地调查的技术设计。
(四)具有土地管理或测绘系列初级以上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不少于4人,高级不少于2人),外聘人员比例不得超过20%。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土地管理或测绘系列职称,且不得外聘。
(五)具有达到厘米级的gps接收机不少于3台,全站仪不少于3台(套),a0幅面以上绘图仪(彩色)不少于1台。具有地理信息系统(gis)及土地调查建库软件等。
(六)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有完善有效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保证制度。
(七)有健全的财务及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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