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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直接联系点办法

第一章总责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财政联系点工作的通知》黒财乡„2011‟9号要求的精神,及时分析、研究乡镇财政在资金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规范直接联系乡镇财政的核算、管理、监督等各项工作,特制定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直接联系点办法。

第二条该办法适用于财政厅确定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直接联系点,联系点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适合本地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办法,和上级财政加强联系和取得支持。

第三条年终财政局对财政厅确定的直接联系点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考评为优的将给予通报表扬和适当奖励;同时上报财政厅乡镇处。

第二章直接联系点财政所职责

第四条直接联系点财政所可通过电话、则政内网、信函等方式保持与财政厅乡镇处联系人的经常联系。

第五条按照财政部和财政厅的要求继续深化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并确保“乡财县管乡用”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继续将“五项清理”(一是清理财政供养人员,二是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三是清理银行账户,四是清理政府债权债务,五是清理财产物资)工作做透做实,各项清理工作档1

案管理有序。

第七条乡镇财政要在县财政局的指导下细化本乡镇预算编制,严格预算审批权序,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完善预算执行监督机制。

第八条监管好乡镇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由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

第九条监管好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没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条按照各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将补贴农民资金采取“一卡通”或“一折通”方式发放,保证补助资金及时、安全、便捷地兑付到个人和家庭。

第十一条严格项目资金的监管,把好项目申报关,做好项目公开公示工作,密切跟踪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积极参与项目评估验收。

第十二条村级财务要实行“村账乡代管”。由乡镇财政所代理村级财务的乡镇,要严格村集体经济收入的支出审批程序;由其他站所代理村级财务的乡镇,乡镇财政所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建立乡村债务动态监控制度、及时、全面掌握乡村债务变化情况,做好债务控制和化债工作。

第十四条加强对乡村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乡村资产购建、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做好本乡镇财政所的自身建设和管理基础工作,努力提升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水平。

第十六条做好本乡镇范围内各项补助资金基础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和建档等台账工作,适时对有关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新,确保基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配合有关站所,单位,及时公开名种补助政策.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得到落实。

第十八条对在公示过程中有举报和反映的案例,乡镇财政所要派人及时到当地核实真伪,并向上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九条及时填报财政厅下发的各种报表,并向财政厅乡镇处联系人报送信息。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情况、乡镇财政人员变动情况、财政或其他部门安排的各项补助资金以及在资金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

第三章联系人责任

第二十条联系点要确定联系人,联系人要切实履行与财政厅联系人保持经常联系的职贵,每季度需以书面材料将本季度直接联系点的情况进行汇报,汇报材料归档。年终需提交联系记录,作为年终考核评优的一项内容。

第二十一条联系人要通过电话、财政内网、信函等多种形式将随时了解到的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和对解决问题的方案一并报财政厅乡镇处,同时报县财政局乡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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