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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院立案前调解机制

2010-5-1

2何泮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纠纷亦随之剧增。如何寻求解决社会冲突与纠纷的有效途径,建立和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法院立案前调解,及时化解纠纷、节约诉讼成本、促进社会和谐,是当前民事诉讼学理和审判实务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现行调解机制的缺失

在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机制中,诉前调解是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其他组织的调解。诉前调解是在当事人将纠纷诉诸人民法院之前的调解,而在诉诸法院后进行的调解,为诉讼调解。在审判实践中,立案阶段主要任务是审查起诉做出是否受理决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可以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后,委派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调解1。这一意见的出台,构建了法院在立案阶段指派或委派调解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处理机制,是我国纠纷解决体系的一大进步。《若干意见》是从诉讼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的角度来设计的,解决了诉前调解的效力问题,但对法院立案前调解则无相关规定。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在建立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过程中,只解决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问题是不够的。在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处理机制的同时,还应该从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角度来考量立案前调解问题。

二、立案前调解的合法性思考

(一)从程序正当性看立案前调解的程序依据

程序,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能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2。具体到纠纷解决程序来说,程序的正当性是指纠纷处理权取得的合法性、纠纷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和决定人的居中性。在纠纷处理程序中,程序的正当性直接表现为调解权取得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自愿性。法院在接到当事人起诉,正式立案受理之前的调解,符合程序正当原则。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取得了对民事纠纷个案的审判权。从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角度来考察,民事审判权具有被动性。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法院不得依职权进行,也不能强令当事人起诉或在当事人不起诉的情况下主动进行审理3,法院对民事个案的审判权的被动性使法院在正式立案受理之前对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调解,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调解,对立案前能否调解,未作出相应规定,《若干规定》规定的也是委派或指派调解。通说认为,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前,对案件无管辖权,没无管辖权就无审判权。因此,立案前调解因不符程序正当性要求而不能进行调解。本文认为,立案是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程序,立案审查权是审判权的重要内容,尽管管辖权是在决定受理之后才取得,但当事人的起诉是诉讼程序开始的依据,法院应当有权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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