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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

财税[2002]12号

2002-01-0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一月九日

第二篇: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抵扣率对税收的影响的几点思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抵扣率对税收的影响的几点思考

日期:2009-04-13作者:罗南军李岩余国安来源:沙洋县国税局【选择字号:大中小】

国家为鼓励发展农产品加工行业,对农业产品进行加工转化,在税收上进行了倾斜,将农产品进项抵扣税率由10%提高到13%,这项政策的实施,对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是,该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税收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需要进行探讨。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增值税的影响

购进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根据国家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购农产品时,按实际买价13%抵扣率计进项税额,而经营农产品企业的销项税额是按不含税销售额13%的税率计算的,这样,产品销售的增值部分几乎没有,如果按照《增值税条例》的计税方法计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如果在增值比例小于或等于13%的情况下,应纳税额将小于或等于“0”,也就是说,根据税收政策,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就是无税可交。例如:企业以100元的价格购入某农产品,其进项税额为13元。(100*13%),企业以110元的含税价格销售该产品,销项税额为12.65(110/1.13*13%)。很明显,销项减进项是负数,不仅没有税交,而且还要“倒挂”。通过调查,现行的农产品经营企业都是简单加工的低附加值企业,基本上属于微利企业,甚至是亏损企业。这样,销项小,进项大,就形成了大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因此,提高农产品进项抵扣率后对增值税的影响很大。

2、对所得税的影响

现行农产品经营企业大多数是微利企业,都是以量取胜,产品薄利多销。增值税是价外税,其计算的进项税是不直接进入企业成本的,也就是说农产品经营企业外购的买价中其中只有87%的部分进入了成本,还有13%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了,成本是进项税额是此长彼消的关系,进项数量越大,留抵越多。国家提高农产品进项抵扣率后,形成了大额的留抵税额,但成本又降低了3个百分点,导致企业利润大幅增长,形成了所得税的增长,而增值税的留抵税额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只能冲抵以后年度的销项税额,而不退还。但按照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留抵税额到了年度终了后,应转出并入利润计证所得税,据实征收,如实申报缴纳,这就形成了矛盾。该抵扣的却无法抵扣,反而还要申报所得税,使很多农产品企业对税收政策的不理解,甚至是误解,税务部门只有执行政策,却无法解决,出现这一新情况、新问题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也给税收政策提出了新课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3、对税收清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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