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第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邮政体制改革,减轻邮政企业改组改制后增加的营业税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邮政企业为邮政储蓄银行代办金融业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四日
第二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邮政速递物流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邮政速递物流业务免征
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1〕2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4-1
4字体:【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邮政行业重组改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邮政企业代办邮政速递物流业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速递物流业务收入,自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第三篇:财税〔2011〕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邮政速递物流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2011-04-14[范文模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邮
政速递物流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1〕2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4-1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未完,全文共2904字,当前显示95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