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为规范教职工的教育教学行为,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性,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教职工考勤方面的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及其处理
(一)请假类别
1.事假。因事确需由教职工本人亲自处理者,可请事假。
2.病假。因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者,可请病假。病假3天以上者须持县医院诊断证明和相关资料方可准假。
3.公假。因公外出办事、开会或培训等,可请公假。
4.产假。持生育卡的女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满因病需继续治疗且有医院证明者,按病假处理。
5.婚假。教职工结婚给公假5天。
6.丧假。凡直系亲属,即父母或配偶亡故者给公假5天,如假期满需继续请假者,按事假处理。
(二)批假权限
1.一天以内请假由值周领导批准。
2.一天以上五天以内请假由校长批准。
3、五天以上请假由教育局批准
4.会议请假由值周领导批准。
(三)请假手续
1.凡请假者必须填写请假条,按请假类别交验相关证明,经批准后生效。请假3天以内课程自行调整,超过3天课程由教导处调整。
2.有事必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不许他人代为请假,因病或因紧急事故确属来不及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者,可委托亲属及时代为履行请假手续,补假无效。
3.请假批准后,必须将请假条交至值周领导,并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校,假期期满后,须及时返校销假。
(四)假期待遇
1、一学期请事假或病假累计3天以内的,按30元/天从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除;3天以上的,按50元/天从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除。
2、教职工因公外出办事、开会或培训等,事先调课,一日内给值周领导报告,超过一日按权限审批,公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
3、教职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中途外出。若确有急事且工作任务完成,临时请假一节课之内,向值周领导报告,可不计入考勤。
4、签到代签、会议点名冒名顶替者,每次双方双扣。
5、早操、会议(含例会、各种临时会议和集体活动)缺席,按5元/次扣除。
6、请假在3天内,按天数计算;3天以上者,从开始请假到销假按工作日连续计算(寒暑假除外)。
7、凡参加自学、函授考试及路途时间(凭准考证等有效证件),按公假对待。
8、教职工若出现旷职现象,从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按每天200元扣除,且所带课程按每节50元扣除。
9、每学年事假累计达5天以上、病假超过10天,或日常有迟到、早退、缺课、缺会等共计10次以上者,不评定各类先进,年度考核不评优评先;所安排课程被别人顶替后,质量不再与本人兑现。
二、旷职(会、课)及其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到校上班者,或本人虽提出请假、续假手续,但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按旷职处理。
2.请假到期不按时办理销假和续假手续,又不按时到校接受工作安排者,按旷职处理。
3.因犯严重错误被停职检查至恢复公职时间内,按旷职处理。
4.请病假者,学校根据需要可查阅请假者病历、检验相关证明,如发现弄虚作假等情况,取消准假,并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误工时间按旷职处理。
5.旷职扣发工资按相关规定处理。
6.有旷职情况者,不享受学校各类福利待遇,并将其旷职情况书面报告县教育局,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三、健全考勤制度
1.全体教职工必须身先垂范,严守纪律。正常工作时间,实行上班签到制,有事有病履行请假手续,无事按时上下班。
2.在年度考核时,根据教职工请假和旷职时间的多少,按教师考勤量化考核办法进行量化考核。
3.对出全勤的教职工在年终考评中给予适量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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