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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组织管理机构的改造

以往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由上级委派的领导直接进行管理、经营的,既负责企业经济决策,又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企业领导者的行为除受国家计划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约束外,在企业内部没有牵制力量。企业股份制改造后,随着所有权、法人产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并统一在企业之中,形成三权分立的管理体制,使股份制企业内部实现权力制衡,达到股份制企业内部自满。实践表明,股份制使国有企业真正走出了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企业真正成为承担权利和义务的社团法人。因此,在企业股份制改造中,完成企业内部管理体制的重新构造,是最终实现股份制的确定标志。

(一)股份制企业的管理体制

企业股份制改造后,领导成员不再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派任命或由职工民主选举,而是由股份制企业公司的法人机关成员担任。法人机关在通常运营状况下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股份公司管理体制的建立遵循"三权独立"原则,即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职能和机构独立的原则。管理体制中,公司的法人机关对内的权限划分为三种职能:第一,决策职能。由股东大会和其所选任的董事会行使;董事会由董事长和若干名董事组成。第二,执行职能。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行使;公司其他高级职员包括: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各部门经理、公司秘书等。第三,监督职能。由监事或监事会行使;若设监事会,则其中应有监事长及监事若干名。以上三种职能和三种独立机构的有机结构,便可以有效地管理企业,实现企业的既定目标。

股东大会由股东们组成,是公司的最高领导机构,但它只能选任董事、监事等,并对重大决策作决议,因而虽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权力也是受限制的。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机构,它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大会负责,是实际上的公司行政中枢部门。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并向董事会直接负责,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活动。总经理以下的高级职员以各自的业务对总经理负责。监事会由股东大会任免,监督董事会和高级职员和业务执行,制止其违法或有害公司、股东、职工的行为。监事会的部分监事由职工代表充任。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和公司职工负责。股份公司内部管理体制的构成充分显示了权力的制衡原则,形成了企业内部的分工责任和相互约束的有效机制。

经上强调的股份公司的各项领导组织的职能与权限,同以往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管理体制完全不同,那么这样会不会使企业脱离国家的指导和意志而独断专行呢。国家又应如何对企业政策产生影响呢。从已有的股份制改造试点企业的实践看,这个矛盾不难解决。国家对企业的政策、计划指导完全可以通过其在股份中的多数股权和在董事会中的席位获得发言权,取得决策权来进行。这是基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股份制改造后,国家股依然占了相对大的比重这一现实。因此,国家在股

份公司的管理体制中仅可发表自己的意见,以自己的看法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

(二)改造后的劳动人事制度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后,管理体制和领导机构进行了全面改造,劳动人事制度也必然要发生变革。在原先全民所有制企业中,人人都有铁饭碗,一经录用,终生有靠。在企业股份制改造后,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和竞争机制都不再允许这种现象的存在。一套新的劳动用工制度必须尽快形成。在目前社会福利保障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股份制企业也不能完全像西方国家那样随意解雇职工,也不能随意降低工人的工资收入。在这种条件下,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造不可能十分彻底,只能是分阶段、逐步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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