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校领导班子换届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其中,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在有关方法上可以适当简化。
第三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领导和推动高校发展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以职责管理为中心,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章民主推荐
第四条选拔任用高校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程序和要求,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五条高校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为:
(一)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
(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三)学校中层干部;
(四)教授代表,工会、教代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负责人;
(五)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部分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六)部分担任过校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离退休老同志代表。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员参照上述范围执行。
第六条高校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为:
(一)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二)学校中层正职干部;
(三)教授代表,工会、教代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负责人;
(四)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部分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五)担任过正校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离退休老同志代表。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加个别谈话投票推荐人员参照上述范围执行。
第七条个别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根据岗位的性质、任务和要求,制定职位说明书,拟提拔人选的提名应首先听取职位空缺高校领导班子成员意见。民主推荐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会同高校党委组织。
第八条若民主推荐票数分散,根据实际情况和班子结构需要,经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与高校党委沟通,可以差额提出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投票推荐。二次会议投票推荐可适当缩小参加人员范围。
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考察对象初步人选进行自述。
第九条拟选拔人选校内产生时,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有关意见,经与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沟通,由高校党委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按有关程序酝酿后,确定考察对象。拟选拔人选非校内产生时,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有关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研究提出建议人选。
对考察对象建议人选中非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应听取统战部门意见。
考察对象应在民主推荐中得票数位居前列、干部群众口碑好、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评价高,符合人岗相宜和改善领导班子结构要求。在考察中经查实有拉票行为的,不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条实行差额推荐、考察、酝酿和考察公示,考察对象一般应当比拟任职务至少多一人。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等额考察的,应当经市委组织部同意。
第十一条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三至七个工作日。
第三章民主测评
第十二条民主测评主要了解领导班子工作情况和领导干部现实表现,重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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