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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高等层次非学历教育工作程序

(1)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①办学申请书;

②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及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明;③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及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④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⑤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它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⑥办学场地使用证明或协议书;

⑦联合办学的需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属股份制投资办学的需提交董事会章程;⑧对举办体育、文化、卫生等专业性的教育机构,需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行业许可证明;⑨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2)登记受理:依据有关政策决定是否受理,如果不受理,则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如果同意受理则向申请人说明批准的时限。完成工作时限为90个工作日。(3)审查、核实、实地勘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豫政[1989]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的通知》。1989年1月13日颁布。河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教学机构)申报手续的暂行规定;教成字[1996]355号,组织专家评审。

(4)研究审核:将专家组评审意见报局领导研究,如不批准,需说明理由。(5)行文、批准:根据领导研究意见,行文批准。(6)上报省教育厅:将批准文件报省教育厅审批。

(7)记录存档。将申请人材料、批准文件存档。

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豫政[1989]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的通知》。1989年1月13日颁布。

(3)河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教学机构)申报手续的暂行规定;教成字[1996]355号,1996年6月6日颁布。

第二篇:民办高等层次教育机构设立审核(河南)民办高等层次教育机构设立审核办理机构:发展规划处受理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东段41号河南省教育厅

联系人:张莉联系电话:0371—69691886

办理程序:

1、按照隶属关系,有关学校或单位向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厅

3、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考察,经教育厅研究后审批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无办理时限:受理条件:材料明细: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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