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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
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湘发„2007‟27号)、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重申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湘办„2011‟38号)、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严格控制乡镇(街道办事处)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增长的通知》(娄办[2009]6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严格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的通知》(娄办发[2010]11号)精神,依法、规范、科学管理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巩固政府机构改革成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完善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机构编制管理涉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通过调整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合理设置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及确定领导职数,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建设相适应的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党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各级党委的执政水平和各级政府的管理能力,保证国家机器的高效协调运转,实现党政机关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认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二、坚持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体制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文件精神,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构编制委员会要发挥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做好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领导工作。娄星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具体管理工作,努力当好区委、区政府及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参谋助手。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执行中央、省、市机构编制政策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机构编制指标,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以及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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